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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法治实践——《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条例》“总则”解读

2026-02-10 09:12:27来源:延边新闻网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公布施行,是延边州民族工作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重要事件,是以法治践行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重要举措,标志着延边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全面迈入法治化新阶段。其“总则”部分以八条纲领性条款,系统阐明了立法宗旨、适用范围、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核心制度等,既体现了国家关于民族工作的顶层设计精神,又结合延边实际进行了制度创新,为民族自治地方开展民族团结进步立法提供了有益探索。

一、明确立法宗旨,筑牢民族团结进步的法治根基

“总则”第一条开宗明义,指出了《条例》的制定目的是“为了促进民族团结进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深化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本条款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这一核心目标作为整部《条例》的最高原则,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立足延边州多民族聚居的实际,传承其连续五次荣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和州内8个县(市)均获评“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的基础,将各族群众共同促进民族团结的实践经验转化为地方立法规范,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民族团结进步治理新格局,标志着延边州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全面迈向法治化轨道。

二、确立党的全面领导根本原则,确保民族团结进步工作始终沿着正确方向前进

“总则”第三条明确规定,“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这一原则性规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确立的党的领导原则为根本依据,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融入地方立法指导规范,从地方立法层面推进党的领导制度化、法治化,巩固了党在促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中的领导地位。“总则”中明确这一条款,标志着地方立法机关对延边州民族团结进步历史经验的深刻总结与对现实需求的主动把握。

三、明确适用范围,确保《条例》有效施行

“总则”第二条明确了《条例》适用于“自治州行政区域内与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有关的各项工作和活动”,确立了《条例》的空间效力和适用事项,体现了《条例》作为地方立法的针对性。空间上,《条例》适用于延边州行政区域范围内,所适用的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工作既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规划部署、执行、监督检查等工作,也包括其他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群团组织等宣传教育、创建示范等促进民族团结进步的协同工作。

四、深度融入总体国家安全观,筑牢边疆安全屏障

“总则”第四条将“牢固树立总体国家安全观”纳入促进民族团结进步的基本原则,要求“坚决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并明确反对一切利用民族、宗教、人权等名义进行的渗透破坏和遏制打压行为。本条款将总体国家安全观明确为民族团结进步工作的统领性原则,将其纳入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整体框架,为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营造稳定环境,将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作为底线要求,凸显了《条例》服务国家大局的深远考量。延边州地处边疆,多民族聚居、跨境交往频繁,本条款强调反对利用民族、宗教、人权名义的渗透破坏行为,精准回应了边疆地区国家安全的特殊风险点,明确了民族团结是国家安全的重要基石,国家安全是民族团结的根本保障。这一条款彰显了延边州坚决维护国家利益的坚定立场。

五、恪守各民族一律平等原则,夯实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坚实根基

“总则”第五条旗帜鲜明地强调“坚持各民族一律平等”,把“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定位为“民族团结之本”,同时提出“增进共同性、尊重和包容差异性”,促进各民族“血脉相融、信念相同、文化相通、经济相依、情感相亲”。这些规定要求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工作均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标尺,为民族团结进步奠定平等权保障的法治基础。“增进共同性”旨在通过法治手段,增强各民族国家意识和公民意识,不断增进各民族对中华民族的自觉认同,实现从“多元”走向更高层次的“一体”;“尊重和包容差异性”则体现了对各民族文化传统、风俗习惯等合法权益的特别保护。此外,通过法治手段破除民族交往壁垒,构建各民族权利共享、义务共担的共同体法治关系,为所有社会主体在民族团结进步领域的行为划定了底线和标尺,具有普遍约束力,构筑起维护国家统一的法治防线。

六、构建科学工作格局,压实各级各部门促进民族团结进步的法定责任

“总则”第六条明确了“党委统一领导、政府依法管理、统一战线工作部门牵头协调、民族工作部门履职尽责、各部门通力合作、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民族工作格局。这一规定系统梳理了民族工作的领导体制、管理机制和参与主体,为《条例》的有效施行提供了组织保障。党委统一领导体现了党委在民族工作中的核心地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关于党的领导的根本规定。政府依法管理是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和义务。统战部门应发挥桥梁作用,与民族工作部门各司其职、衔接配合。此规定旨在确立各部门通力合作、协同发力,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全方位、多层次的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法治工作格局,为延边州民族工作的有序高效运行奠定法治基础。

七、确立创建活动与宣传月制度,构建长效治理机制

“总则”第七条和第八条主要规定了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七进”(进机关、企业、社区等)和设立“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月”。“总则”第七条围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这一开展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工作的立法价值导向和核心目标,将延边州长期以来在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中形成的“七进”工作做法进行法治化固化,作为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的法定职责,并体现多元主体协同推进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的理念。此规定旨在通过法定的激励机制引导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各民族公民自觉践行维护民族团结的义务,不断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延边州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

“总则”第八条规定的“每年九月为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月”是对延边州促进民族团结进步优良传统和成功经验的法治化提升和固化,更是深入推进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的制度保障。1954年,延边州在全国率先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活动,明确“每年九月为民族团结月”。本条款以立法形式延续这一传统,保障宣传教育工作常态化、规范化、法治化。

总之,《条例》的“总则”作为整部法规的灵魂与基石,具有统领全局的核心地位。它不仅在立法技术层面明确了《条例》的适用范围与效力边界,更在政治高度上确立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主线地位,将党的全面领导与总体国家安全观深度融入法治体系,为开创延边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新局面、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提供了强大的法治保障和行动指南。它的公布施行,必将凝聚起全州各族人民的磅礴力量,共同开创延边高质量发展与民族团结进步工作的崭新未来。

(延边大学法学院副院长 康贞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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