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下民族团结进步的规范建构与法理蕴含——基于《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条例》第二章“工作任务”的法学视角解读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章“工作任务”相关规定,作为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工作的核心规范载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上位法为依据,结合我州的民族区域自治实践,构建了一套系统完整、权责清晰、法理严谨的工作任务体系。从法学视角审视,其规范设计既体现了国家法治统一原则,又彰显了民族区域自治的制度优势,蕴含着丰富的法理内涵与实践价值。
一、规范定位: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下的职权性规范与义务性规范的统一
本章的法律属性是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的职权性规范,同时兼具义务性规范,具有双重特征,其法理基础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相关规定。
职权性的法理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相关规定,本章所规定的各项工作任务,正是自治州人民政府行使民族事务管理权、经济社会发展统筹权、公共服务提供权的具体体现,是法定职权的细化和延伸。
义务性的核心要求:本章多次使用“应当”这一法律规范用语,明确了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在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工作中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而非可选择的自由裁量权。
自治权的体现:本章是延边朝鲜族自治州行使民族区域自治权的具体立法实践。自治州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对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本章在贯彻国家关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核心要求的前提下,结合自治州的实际情况,对工作任务进行了具体化、本土化的设计,例如推进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全域体验区建设、发挥边境中心城镇带动辐射作用等,体现了法治统一与地方特色的有机结合。
二、 核心法理原则:贯穿本章的四大法学基本原则
本章的全部条款均围绕着四项核心法学原则展开,这些原则是解读本章内容的钥匙,也是确保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工作在法治轨道上运行的根本保障。
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原则:这是本章的灵魂与统领原则,贯穿于每一条款之中。从法理上看,本章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融入各方面工作中,构建了一个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工作体系。这一原则的法律意义在于,它将国家整体利益和中华民族根本利益置于首位,明确了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工作的根本方向和最终目标,为各项工作任务提供了统一的价值指引。
法治统一原则:本章严格遵循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法治统一原则。一方面,其内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国家基本法律的规定保持高度一致,确保了国家法治的统一性。
平等权保障原则:平等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也是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工作的核心价值追求。本章所规定的各项工作任务,其根本目的之一就是保障各民族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从法理上看,这种平等不是形式上的平等,而是实质意义上的平等,是通过政府的积极作为,消除历史和现实中存在的发展差距,确保各民族公民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
依法行政原则:本章的实施主体是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其各项工作任务的履行必须遵循依法行政原则。《条例》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自治州应当依法治理民族事务”“在法治轨道上提高民族事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水平”,这是依法行政原则在民族事务治理中的直接体现。该条还对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矛盾纠纷化解机制、依法处理纠纷等作出了具体规定,要求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行使职权,保障各族群众的合法权益。同时,本章对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任务作出了明确规定,也为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提供了法律依据,确保行政权力的行使始终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防止权力滥用。
三、规范结构:“五位一体”的工作任务体系与法治保障机制的有机结合
本章的规范结构具有逻辑清晰、层次分明、系统完整的特点,从法学视角看,其构建了一个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核心,以“五位一体”总体布局为框架,以法治保障机制建设为支撑的完整工作任务体系。
思想文化建设:《条例》第十条至第十五条,构成了思想文化建设的核心内容,这是构筑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的根本途径。从法理上看,这部分内容属于政府的文化教育管理权的范畴。其规范设计体现了国家意识形态建设与公民文化权利保障的统一。
社会建设:《条例》第十六条至第十九条,构成了社会建设的核心内容,其核心目标是推进互嵌式社会结构和社区环境建设,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从法理上看,这部分内容属于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权的范畴。其规范设计体现了政府引导与社会参与的结合。
经济建设:《条例》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三条,构成了经济建设的核心内容,其核心目标是推动高质量发展,促进各民族共同富裕。从法理上看,这部分内容属于政府的经济管理职权的范畴。其规范设计体现了发展权保障与区域协调发展的统一。
生态文明建设:《条例》第二十四条,专门规定了生态文明建设的工作任务,其核心目标是引导各族群众共同守护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家园。从法理上看,这部分内容属于政府的生态环境保护职权的范畴。其规范设计体现了绿色发展理念与生态权保障的统一。
法治建设:《条例》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六条,构成了法治建设的核心内容,这是保障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工作顺利开展的根本保障。从法理上看,这部分内容属于政府的法治建设职权和监督职权的范畴。其规范设计体现了依法治理与舆论引导的结合。
四、法学价值与实践启示
法学价值:本章的制定和实施,具有重要的法学价值。首先,它丰富和发展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立法实践,为其他民族自治地方制定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工作条例提供了有益的参考和借鉴。其次,它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这一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的主线转化为具体的法律规范,实现了民族政策的法律化、制度化,增强了其权威性和稳定性。最后,它构建了一个系统完整的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工作的法律框架,为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依法履行职责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为各族群众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实践启示:从法学视角审视本章,对实践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首先,必须坚持依法行政,确保各项工作任务的依法履行。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必须严格依照本章的规定,行使职权,履行义务,确保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工作在法治轨道上运行。其次,必须坚持法治统一与地方特色的有机结合。在贯彻执行本章的过程中,既要严格遵循国家的法律法规,确保国家法治的统一,又要结合自治州的实际情况,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体现地方特色。最后,必须加强监督机制建设,确保本章的有效实施。要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对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履行本章规定的工作任务的监督检查,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保障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工作的顺利开展。
(延边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 韩昌善)



